校属各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,现将《财政部、外交部关于印发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行[2013]516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为了更好地执行上述财政部、外交部文件,根据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外事办公室文件(辽财行[2014]71号)精神,我校就有关问题制订了补充规定,现将该规定公布如下、请一并执行。
一、关于出访期间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问题
(一)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,必须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请辽宁省外事部门批准,其交通费用方可列入该出访团的经费预算;
(二)对经上级批准的城市间往来,已在预算中列入购买国际联程机票的,不再另外安排城市间交通费;未在预算中列入购买国际联程机票的,根据出访任务按每人200美元至500美元标准核定经费,在此标准内凭有效原始票据在经费预算中据实报销。
二、关于礼品费开支问题
礼品费开支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。副省级以上代表团确需赠送礼品的,按每一代表团、每一邀请国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标准核定支出。其它代表团原则上均不对外赠送礼品、不得列支报销礼品费。
三、其他要求
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“厉行节约”要求,强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约束。要从严审批因公出国团组,精简优化出国团组数量及出访人数,有效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支出。
以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。
沈阳农业大学
2014年11月12日
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财行[2013]516号).do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