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我校外国文教专家(外籍教师)[以下简称外专(外教)]的聘请工作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 聘请外专(外教)工作程序
国际交流处应广开聘请渠道,加强与兄弟院校的横向联系,互通人才信息。选聘、落实所需外专(外教)人选,应注意掌握聘请条件,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聘对象进行严格考核,坚持“宁缺毋滥”的原则,确保聘请质量。
第一条 相关部门根据教学工作需要,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下学年拟聘外专(包括长期、短期专家)、外教计划报国际交流处,说明聘请目的、工作性质、拟聘人数及工作期限。由国际交流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根据经费预算情况确定聘请名额,并将名额分配下达各聘请单位。
第二条 聘请院(系)通过合法的聘请渠道联系、落实合适人选,考核提出书面意见, 并送国际交流处。
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将核定后的拟聘人员情况呈报主管校领导审定。
第四条 国际交流处将拟聘外专(外教)的材料及申请报告报辽宁省外国专家局审批。
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。
第二章 聘请院(部)的工作职责
第六条 挑选政治、业务素质较强的教师作为外专(外教)的合作教师,协助其开展工作。专家到职前,合作教师应主动与专家联系,告知对方教学要求等具体内容。
第七条 选定、审定外专(外教)教学用教材(包括参考、影视及其它资料)。
第八条 建立对外专(外教)的听课制度,定期检查其教学态度和效果,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阶段性教学评估、考核,提高聘用效益。
第九条 与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外语部和国际交流处积极配合,妥善安排外专(外教)的教学。如条件许可,原则上要求外专(外教)参加本教学部门的教研活动。
第十条 在学期结束或聘期已满时,会同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外语部,国际交流处对外专(外教)的教学态度、教学成果或合作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、考核资料等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存档。如需续聘,需于合同到期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申请报告。
第三章 外专(外教)合作教师的工作职责
第十一条 与外专(外教)友好相处、互相尊重,遵守外事纪律,在工作中努力提高自身思想、业务水平。
第十二条 根据我校教学管理规定,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工作,帮助外专(外教)完成教学任务。
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外专(外教)开展教学、科研工作,并注意收集和积累外专(外教)的讲课资料和科研资料。
第十四条 主动介绍我校的人才培养规格及教学工作有关情况,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看法,并及时向院(系)负责人汇报。
第十五条 坚持不间断的听课制度,了解外专(外教)与同学们之间的关系,加强与外专(外教)的沟通,主动与他们交换教学方面的意见,提高教学质量。每周听课不少于一次,专业外专的合作教师应全程听课。
第十六条 外专(外教)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中断研究工作,如遇特殊情况,合作教师或合作人员应提供帮助。
第十七条 每学期向国际交流处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提交所负责外教的工作、科研情况。
第四章 合作教师工作量核定
第十八条 负责一名语言外教的合作教师其工作量由教务处、研究生院核定。每学期末由国际交流处将合作教师的名单及工作量情况报教务处、研究生院,由教务处、研究生院计入合作教师的额定工作量。原则上一名外教只配备一名合作教师,一名合作教师最多只负责协助两名外教的相关工作。
第五章 国际交流处的工作职责
第十九条 负责对外专(外教)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主动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令及有关规定,帮助其了解中国,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、法规和我校的校纪、校规,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。
第二十条 关心并解决外专(外教)生活中遇到的问题,要求师生与外专(外教)友好相处,互相尊重。
第二十一条 协调外专(外教)与校有关部门的关系,协助沟通与交流。
第二十二条 负责办理外专(外教)的申报材料,外专(外教)到校后,负责办理《专家证》及《居留许可》等证件。
第二十三条 负责管理外专(外教)在校期间的所有涉外事务。
第二十四条 负责月底发放外专(外教)工资。
第六章 奖励办法
第二十五条 对任教期间工作成绩显著、科研成果卓著、遵纪守法的外专(外教)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,奖励办法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。